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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3号(关于进口巴西花生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文稿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2-07-27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巴西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中方将在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2. 红火蚁Solenopsis invicta

3. 鸡蛋果木质化病毒Passion fruit woodiness virus

4. 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

5. 菜豆普通花叶病毒 Bean common mosaic virus

6. 菜豆黄花叶病毒 Bean yellow mosaic virus

六、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要求。

巴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输华花生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等国家标准要求,不带土壤,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

巴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种子。

每批花生出口前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不带下列有害生物:鸡蛋果木质化病毒Passion fruit woodiness virus、豇豆轻斑驳病毒Cowpea mild mottle virus、菜豆普通花叶病毒Bean common mosaic virus、菜豆黄花叶病毒 Bean yellow mosaic virus。

每批输华花生都应经过黄曲霉毒素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三)证书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巴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以及集装箱编号。如发现活虫,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四)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必须进行包装,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撒漏。包装材料必须是干净且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巴西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和“SHELLED PEANUT FROM BRAZIL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运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第六条,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八、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如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如发现本公告所列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相关货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19日